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781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利泽工业气体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瑞桑巷。
法定代表人:王烈变。
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
法定代表人:闫慧辉,职务:总经理。太原市小店区利泽工业气体经销部诉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81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9720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已处于停产状态,未按本院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证券、车辆登记部门、互联网银行、金融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通过申请人主动提供线索对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