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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26民初10920号

孙永海与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永海;李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26民初10920号

原告:孙永海,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

被告:李振华,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海诉被告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永海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撤回对被告李振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孙永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海撤回对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永海负担。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道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