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26民初10920号
原告:孙永海,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
被告:李振华,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海诉被告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永海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撤回对被告李振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孙永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海撤回对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永海负担。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道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