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9023民初2268号
原告:海南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训文,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泽,海南盈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4号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沛闳,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352.5元,由原告海南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 杨成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爱姑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