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019号罪犯刘孝义,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市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孝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30日减刑八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刘孝义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孝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五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孝义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孝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雨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