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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刑更2019号

刘孝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刘孝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刑更2019号罪犯刘孝义,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市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孝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30日减刑八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刘孝义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孝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五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孝义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孝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雨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