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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382执1042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闫广辉、蔡可军、龚彩云、林海飞、邱丽娟、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闫广辉;蔡可军;龚彩云;林海飞;邱丽娟;张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382执10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夏吉光,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拥军,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闫广辉,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蔡可军,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龚彩云,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被执行人:林海飞,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宝清县。

被执行人:邱丽娟,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宝清县。

被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闫广辉、蔡可军、龚彩云、林海飞、邱丽娟、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闫广辉、蔡可军、龚彩云、林海飞、邱丽娟、张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查明张伟有银行存款80360元,林海飞有银行存款400元,均已冻结、划拨,并已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申请执行人要求不执行此类财产);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要求不执行此类财产)及向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闫广辉、蔡可军、龚彩云、林海飞、邱丽娟、张伟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提供闫广辉、蔡可军、龚彩云、林海飞、邱丽娟、张伟的财产线索,目前闫广辉、蔡可军、龚彩云、林海飞、邱丽娟、张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清江

审判员  张海鸥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