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鄂0626行审57号
申请人:保康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6011199940C,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卢文举,保康县水务局局长。
被
申请人:涂祖友,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保康县水务局申请执行涂祖友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8年2月28日,申请人保康县水务局作出保保水务执字[2018]第30号《保康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涂祖友未经批准,擅自在寺坪镇××马栏河河段内使用机械采砂(石)的违法事实。保康县水务局认为涂祖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涂祖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状;2、没收非法所得166092元;3、处以30000元的罚款”。被申请人涂祖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2018年11月30日,申请人保康县水务局向被申请人涂祖友送达了催告书。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人保康县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康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保康县水务局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保水务执字[2018]第30号《保康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刚惠
审判员 陈元青
审判员 黄立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