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0902民初4273号

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温先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温先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902民初4273号

原告: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澴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559701991M。

法定代表人:秦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包括代为出庭应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国,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温先财,男,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原告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先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伟、黄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先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南方国际建材城B区1栋第三层304-306、343-345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3085.9元(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之后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至被告将租赁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之日止);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216.5元;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HC(2017)-B0001】,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南方国际建材城B区1栋304-306、343-345号房屋,计租建筑面积为267.06平方米,租金标准为7元/月/每平方米,年租金为22433.04元。每年度为一个计租期,被告应在每个计租期结束前15天支付下一计租期的租金,其中第一个计租期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个计租期的租金,第二个计租期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支付,但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拖欠至今。被告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据实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列全部诉请。被告温先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先财在法定期间内,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核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租赁合同》一份,能够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原、被告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3.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对于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房屋预售许可证》,能够证明1.原告为案涉房屋所有人,为适格权利主体;2.原告的房屋是合法建造的房屋,对于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租金催缴函》、邮寄凭证及回执,能够证明1.原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对被告欠付租金的行为进行了催告,并告知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2.被告收到原告寄送的催缴通知函;对于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四《租赁解除通知函》、邮寄凭证及回执,能够证明1.原告依照租赁合同13条第6款第2项的约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事实;2.被告收到原告寄送的租赁解除通知函,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原告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先财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HC(2017)-B0001】,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南方国际建材城B区1栋304-306、343-345号房屋,计租建筑面积为267.06平方米,租金标准为7元/月/每平方米,年租金为22433.04元。租金支付方式为被告将每年租金支付至湖北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工行孝天支行,账号为18×××36。租期为五年(自2017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每年度为一个计租期,被告应在每个计租期结束前15天支付下一计租期的租金,其中第一个计租期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合同还约定被告迟延支付租金、物业费等应付款项超过30日,视为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被告应按照第一年度租金的半年租金总额承担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个计租期的租金,第二个计租期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支付,但被告未支付。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被告以邮寄的方式送达了《租金催缴通知函》,通知其在收到函后七日内缴纳第二个租期租金32047.20元。被告收到通知函后仍未缴纳租金。2018年9月30日,原告再次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租赁解除通知函》,通知其解除合同并腾退房屋并补齐所欠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收到通知函后未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先财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租赁房屋,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不支付租金的行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自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之日解除,被告应当腾退房屋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年租金一半的违约金11216.5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温先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不到庭的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先财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于2018年10月1日解除;

二、被告温先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南方国际建材城B区1栋第三层304-306、343-345号房屋腾退并返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参照年租金22433.04元自2018年10月2日起计算至腾退之日止);

三、被告温先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1216.50元及违约金11216.50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温先财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洪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