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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622民初7709号

马宁波与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宁波;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622民初7709号

原告:马宁波,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宁,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秋水路南、梦蝶路北、东光路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2590186115W。

法定代表人:杨亚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广连,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宁波与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宁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12月3日期间双倍工资110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被各类社会保险(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3月1日);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0元;5、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75409元佣金提成。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14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作期间任被告处营销总监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入职时双方约定月工资10000元,双方约定原告每销售一套房产被告给予该房屋总房款的万分之六作为佣金提成,2015年11月4日至2018年3月1日原告带领其销售团队销售蒙城县“紫金豪庭”小区住宅共计592套,被告应支付原告销售提成175409元,对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支付提成并缴纳保险,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2018年3月1日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就缴纳社无果的情况下被迫离职。 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

一、马宁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仲裁裁决驳回其该项请求是正确的。马宁波自称其于2015年11月14日入职,因为未签劳动合同,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1年,应当自其入职满一个月的2016年12月13日始、至2017年12月14日止。本案中,马宁波于2018年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二、马宁波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马宁波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缴费争议,而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因此也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三、马宁波要求支付销售佣金提成,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马宁波所要求的销售佣金提成,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工资和劳动合同范围,实际属于其他民事合同纠纷,该项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四、马宁波索要佣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被申请人每月已经支付了马宁波1万元的高额工资,不存在再支付给他销售提成的必要性。2、没有证据证明马宁波在入职时与公司达成了领取销售提成的协议。3、所谓马宁波销售提成发放事宜的批示、以及马宁波销售佣金表,都是虚假证据,印章是马宁波偷盖的,股东签名是伪造或变造的;所谓公司三股东签名,也没有载明批示意见,不能代表同意的意见;如果是正常的请示报告,应当由当时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总经理王士友先行签批。4、鑫鼎公司的房屋销售,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15日前,是外包的合肥博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团队负责的,其后也没有成功销售过房屋,不存在单独支付给马宁波佣金提成的合理性和必要性。5、马宁波在负责销售部工作期间失职导致房源信息泄露,且存在私自将公司的房源交给房屋中介公司销售,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收取回扣和介绍提成,获取非正常利益的嫌疑。6、鑫鼎公司的房屋销售,存在诸多退房、终止履行的情况,还存在很多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情况。马宁波统计的销售情况中,很多都没有最终完成销售工作,即使是对外包的销售公司而言,也不符合支付佣金的条件。

五、马宁波从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在仲裁申请中直接提出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以劳动合同解除为前提。鑫鼎公司并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马宁波作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不应该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直接提出。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应该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仲裁机关裁决强制解除是错误的。马宁波于2018年3月未通知被申请人公司的情况下,不辞而别、自动离职,但是其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且马宁波在申请仲裁之前从未提出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既然马宁波未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请求依法驳回马宁波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证如下: 对马宁波举证销售提成发放的事宜文件、会议纪要、通话记录光盘一张、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加盖印章8份佣金明细,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马宁波佣金175409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马宁波至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从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3月一直未签订劳动和同,马宁波要求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期间应为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11月14日,马宁波于2018年提出仲裁,其要求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未为马宁波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范围,故马宁波在本案中要求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为其补缴各类社会保险,本院不予处理。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未能足额支付马宁波的劳动报酬,故马宁波要求解除与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和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予以支持。马宁波在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不足三年,每月月薪10000元,经济补偿金应按总额25000元计算。马宁波主张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提成佣金175409元,有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的佣金表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该印章系马宁波自己加盖,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马宁波与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 二、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马宁波经济补偿金25000元及佣金175409元。 三、驳回马宁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蒙城县鑫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孜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