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24执3971号案件移送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方超,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赵方超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4刑初8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方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执3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永胜
审判员 张尊敬
审判员 周柯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