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03民初13308号
原告:李爱英,女,汉族,1944年10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欧阳、王纪燕(实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鼎家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路**仁恒·上元**楼******。
法定代表人:任富明,总经理。
原告李爱英诉被告三鼎家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家政”)服务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欧阳、王纪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鼎家政集团有限公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爱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壹万圆整(11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一家从事家政服务的全国性企业。原告在被告的大力宣传之下,在被告处办理储值卡享受家政服务,被告按小时收取服务费用,消费方式是刷储值卡消费。期间在被告营销人员多次上门宣传推广的情况下,原告多次在办理的储值卡中进行充值。但是2018年5月初,被告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按约提供家政服务,原告多方查找,发现被告公司早已人去楼空。2018年7月10日,被告在其官网中称将暂停全部业务,并同意退款。经查询,原告办理的储值卡中尚有11200元余额。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退款事宜,均被推脱。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三鼎家政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服务卡一张;2、办卡凭证二张;3、服务系统欠款汇总清算函截图一份;4、工商信息一份。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不到庭提出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系一家从事家政服务的全国性企业。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储值卡享受家政服务,被告按小时收取服务费用,消费方式是刷储值卡消费。2018年5月初,被告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按约提供家政服务。2018年7月10日,被告在其官网中称将暂停全部业务,并同意退款。原告办理的储值卡中尚有11200元未使用,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退款事宜,均被推脱。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储值卡享受家政服务,双方形成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的服务费用而未提供服务,应当将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三鼎家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爱英服务费用112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三鼎家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彦鹏人民
审判员 张伟丽人民
审判员 阴彦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