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321民初3782号
原告:刘新华,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玉超,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新华与段玉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华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新华负担。
审判员 张 红 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乾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