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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1民初3782号

刘新华与段玉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6-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新华;段玉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321民初3782号

原告:刘新华,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玉超,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新华与段玉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华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新华负担。

审判员 张 红 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乾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