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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执2512号

银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振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担保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银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振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81执2512号

申请执行人:银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家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魏振坡,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银杏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振坡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08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处,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281执25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管清娟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靳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