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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2民初10896号

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杨永坤、胡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杨永坤;胡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10896号

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工业园纬九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80997B。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正校,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坤,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胡钧,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坤、胡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基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