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10896号
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工业园纬九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80997B。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正校,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坤,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胡钧,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坤、胡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基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