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执435号之一

侯卫防、安徽高瑞汽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卫防;安徽高瑞汽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22执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侯卫防,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高瑞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7527954J。 本院在执行侯卫防与安徽高瑞汽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安徽高瑞汽配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厂房、土地)进行了整体评估,经过二次网络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流拍,又经过多次网络查询,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侯卫防不能接收被执行人安徽高瑞汽配有限公司流拍财产,形成本次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高瑞汽配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张建存限制高消费。经过征询申请执行人侯卫防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徐世宏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