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3执监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
负责人:周井雨,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鸡东县正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东海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郑文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文龙,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鸡东县正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鸡东县东海镇。
被执行人:汪双双,女,1985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东海镇。
被执行人: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南新区卧龙街**。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鸡东县正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文龙、汪双双、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及抵押财产均在鸡东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将该案指定到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有利于案件执结。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执行一庭应在收到本裁定后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鸡东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成林
审判员 孙禹波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一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