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02民初5876号
原告:王东旭,女,1993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刘中晖,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公职人员,现住恒大御景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旭诉被告刘中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东旭未按告知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祝相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泽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