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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02民初5876号

王东旭与刘中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东旭;刘中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02民初5876号

原告:王东旭,女,1993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刘中晖,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公职人员,现住恒大御景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旭诉被告刘中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东旭未按告知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祝相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泽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