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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2民初1821号

黄鑫与芮翠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鑫;芮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22民初1821号

原告:黄鑫,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被告:芮翠红,女,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黄鑫与被告芮翠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鑫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鑫负担。

审 判 员  郑雅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莹 代理

书记员  石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