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22民初1821号
原告:黄鑫,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被告:芮翠红,女,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黄鑫与被告芮翠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鑫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鑫负担。
审 判 员 郑雅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莹 代理
书记员 石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