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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8执1595号

户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杨肖马利晨租赁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户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利晨;杨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陕0118执1595号户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利晨、杨肖:申请执行人户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肖,马利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8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户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陕A8M7**小轿车并支付租赁费41600元,并承担诉讼费420元及执行费12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车辆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租赁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118执15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21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