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陕0118执1595号户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利晨、杨肖:申请执行人户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肖,马利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8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户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陕A8M7**小轿车并支付租赁费41600元,并承担诉讼费420元及执行费12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车辆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租赁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118执15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21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