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821执486号
被执行人:黄锦添,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东源县,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执行黄锦添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黄锦添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黄锦添在定西市监狱服刑,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