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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21执486号

黄锦添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黄锦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821执486号

被执行人:黄锦添,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东源县,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执行黄锦添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黄锦添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黄锦添在定西市监狱服刑,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