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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6961-1号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陕西天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天泰工贸有限公司、郑开奇、俞悦英、郑金木、高力雄、唐国成、张蓓、唐瑞金、郑福英、陈元苍、唐素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陕西天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天泰工贸有限公司;郑开奇;俞悦英;郑金木;高力雄;唐国成;张蓓;唐瑞金;郑福英;陈元苍;唐素美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2执696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被执行人陕西天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天泰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开奇,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俞悦英,女,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金木,男,1974年05月0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力雄,男,1992年0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国成,男,1971年0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蓓,女,1982年0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瑞金,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福英,女,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元苍,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素美,女,1982年06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陕西天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天泰工贸有限公司、郑开奇、俞悦英、郑金木、高力雄、唐国成、张蓓、唐瑞金、郑福英、陈元苍、唐素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证执字第254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以(2018)陕0112执6959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陈元苍所有的陕A393**号、张蓓所有的陕A606**号、郑开奇所有的陕A6P8**号的车辆档案信息(该车未实际控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天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天泰工贸有限公司、郑开奇、俞悦英、郑金木、高力雄、唐国成、张蓓、唐瑞金、郑福英、陈元苍、唐素美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陕西天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锋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天泰工贸有限公司、郑开奇、俞悦英、郑金木、高力雄、唐国成、张蓓、唐瑞金、郑福英、陈元苍、唐素美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代理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