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辖终1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台胞小区**楼**。
负责人:张正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商永献。
原审
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
法定代表人:张贵亮。
原审
被告:张正伟,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上诉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10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过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郑州市××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