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303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金敏毅,女,生于1968年3月15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张广霞,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敏毅与被执行人张广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30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2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75元、执行费344元。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金敏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303执10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