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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28民初2899号

贾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6-11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8民初2899号

原告:贾某某,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某1,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爱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