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8民初2899号
原告:贾某某,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某1,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爱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