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8执恢1834号
申请执行人:蒋伟,男,195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万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肖汉卿。本院在执行蒋伟与北京东方万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东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