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闽09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林赞生,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尤树恩,男,1951年3月11日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溪旁弄3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林赞生与被执行人尤树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9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核查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等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梁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卢小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培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