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422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王哲江。
被执行人:柳建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哲江与被执行人柳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陕042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柳建峰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哲江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1、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存款情况,发现有422.32元的存款,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马额镇蒙家村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三原县城内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上述情况及信息,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柳建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422执7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长江
审判员 张永鹏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