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482民初12563号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帅强,男,1978年3月12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鹏博,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冬冬,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樊小芳,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李冬冬配偶。
被告:李朝格,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丁延红,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李朝格配偶。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冬、樊小芳、李朝格、丁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