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马明,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王亚军,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张淑燕,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明与被执行人王亚军、张淑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亚军、张淑燕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马明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亚军、张淑燕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