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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9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芜湖艺秀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芜湖艺秀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陈超;韩思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202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4208203H(1-1)。

负责人:刘希军,行长。

被执行人:芜湖艺秀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侨鸿国际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8574156H。

法定代表人:陈超。

被执行人:陈超,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韩思琪,女,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申请执行芜湖艺秀堂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陈超、韩思琪、杨永维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皖0202执9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运新执行员  黄文博执行员  张彬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玉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