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1068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旸,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纽雅贸易行,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区象州人民东路221号B座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402000002173。
负责人:肖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纽雅贸易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新星
人民陪审员 孙道钢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海瑜杨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