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103民初4369号
原告:纪祥汉,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卫国,1968年5月11日生,住滁州市。
原告纪祥汉与被告陈卫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纪祥汉于2018年12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祥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祥汉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安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恒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