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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03民初4369号

纪祥汉与陈卫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纪祥汉;陈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103民初4369号

原告:纪祥汉,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卫国,1968年5月11日生,住滁州市。

原告纪祥汉与被告陈卫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纪祥汉于2018年12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祥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祥汉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安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恒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