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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720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大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2执720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性,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2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512元与注销合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号为Y16122687),支付申请人案款4651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与到庭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注销备案合同登记这一执行事项,本院已经执行完毕。支付案款46512元,抵扣14960元。剩余案款31522元已穷尽执行措施;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了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因为车辆登记注册在河南郑州且未实际控制,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代理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 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