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02执4198号
申请人:李慎,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李直,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李慎与被执行人李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终2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产部门查询,因和平区中兴街65号5-5-2处房屋现不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故被执行人现阶段无义务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如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辽0102民终2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