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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2894民初347号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94民初347号

原告:刘某,男,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青海油田物资装备公司职工,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新****楼****,身份证号×××。

被告:李某,女,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人,无业,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东坪小区油苑****楼****,身份证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还需要时间考虑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龚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俊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