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94民初347号
原告:刘某,男,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青海油田物资装备公司职工,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新****楼****,身份证号×××。
被告:李某,女,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人,无业,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东坪小区油苑****楼****,身份证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还需要时间考虑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龚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俊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