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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9民初12606号

顾海月与裴树东、宗征征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当事人
顾海月;裴树东;宗征征;韩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9民初12606号

原告:顾海月。

被告:裴树东。

被告:宗征征。

被告: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海月与被告裴树东、宗征征、韩松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2018年12月21日,原告顾海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海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海月负担。

审判员  刘继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相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