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9民初12606号
原告:顾海月。
被告:裴树东。
被告:宗征征。
被告: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海月与被告裴树东、宗征征、韩松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2018年12月21日,原告顾海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海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海月负担。
审判员 刘继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相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