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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5369号

毕少华毕少华毕少华、方位格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毕少华毕少华毕少华;方位格;王志强;彭晓咪;彭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5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少华毕少华毕少华,女,汉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锋,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位格,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晓咪,女,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占飞,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上诉人毕少华因与被上诉人方位格、王志强、彭晓咪、彭占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毕少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毕少华的申请,依法调取了:1.河南省东方航睿饲料有限公司在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辰花园支行账号11×××12,自2012年5月11日至2013年5月11日止的银行交易记录。该银行交易记录显示,2012年5月11日,66×××18卡号转入00×××12账号4999968.76元。同日,00×××12账号转入66×××18卡号5000010.00元。2.洛阳伟方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账号17×××56,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的银行交易记录。该银行交易记录显示,2012年4月16日,户名为洛阳伟方商贸有限公司的账号17×××85转入17×××56账号1000069.44元,摘要显示为转验资款。同日,17×××56账号转入户名为方位格的62×××37账号1000050.00元,用途和摘要均显示为旅差费。

本院认为,本院在二审期间新调取的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应当进一步核实和查明。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毕少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耿源泓

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荣向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