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7民特35号
申请人:钱冠诚,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
申请人:钱亦华,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钱浩,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钱冠诚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钱亦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申请人钱冠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冠诚撤回申请。
审判员 蔡月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成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