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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7民特35号

钱冠诚、钱亦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钱冠诚;钱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7民特35号

申请人:钱冠诚,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

申请人:钱亦华,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钱浩,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钱冠诚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钱亦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申请人钱冠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冠诚撤回申请。

审判员  蔡月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成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