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234号
原告:徐凤文,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告:康平县方家屯镇后旧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平县方家屯镇后旧门村。
原告徐凤文诉被告康平县方家屯镇后旧门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徐凤文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凤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凤文负担。
审判员 信景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艳杰
书记员秦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