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302民初2884号
原告: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西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延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汪维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维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鸡西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欣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