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财保2906号申请人兰桂荣,女,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刘俊峰,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人兰桂荣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6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夏伟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南丰街15号1单元7层704号的房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夏伟名下位于金水区南丰街15号1单元7层704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401014397)。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俊峰银行存款28068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