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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财保2906号

兰桂荣、刘俊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兰桂荣;刘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财保2906号申请人兰桂荣,女,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刘俊峰,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人兰桂荣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6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夏伟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南丰街15号1单元7层704号的房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夏伟名下位于金水区南丰街15号1单元7层704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401014397)。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俊峰银行存款28068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