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沪0105执4902号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思海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902号申请执行人田思海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33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272,675元。本院在执行田思海与被执行人钱斌、葛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以上事实,由调查材料、当事人申请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沪0105执4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李 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 敏

书 记 员  陈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