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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6财保37号

陕西筑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陕西筑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财保37号 

申请人:陕西筑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红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兵,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C。

法定代表人:穆建国,该校校长。申请人陕西筑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在秦农银行文艺路支行账号为:2701011301201000001893的银行存款273000,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在秦农银行文艺路支行账号为:2701011301201000001893的账户存款27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