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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8执恢650号

陕西户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任仓利姚锋利张波茹、杨佩仁、西安户县富民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户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任仓利;姚锋利;张波茹;杨佩仁;西安户县富民奶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陕0118执恢650号陕西户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任仓利、姚锋利、张波茹、杨佩仁、西安户县富民奶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户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仓利,姚锋利,张波茹,杨佩仁,西安户县富民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户民初字第0210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仓利,姚锋利,张波茹,杨佩仁,西安户县富民奶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户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20元、执行费12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118执恢6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21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