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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8663号

中山市佑进五金制品厂、中山市古镇镇鼎骅灯饰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佑进五金制品厂;中山市古镇镇鼎骅灯饰配件厂;刘成志;吴凤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86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佑进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88号第二幢首层,组织机构代码91442000056843912T。

主要

负责人:王**平,厂长。

委托代理人:罗春生、程双,分别系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镇鼎骅灯饰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工业区永安路33号首层第2卡,组织机构代码442000603728329 经营者:刘成志,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执行人:刘成志,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执行人:吴凤珠,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佑进五金制品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镇鼎骅灯饰配件厂、刘成志、吴凤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2072民初10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5642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寄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及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涵盖证券、全国性金融机构、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公安部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限期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8)粤2072执86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妙幸 执行员  李 帆 执行员  陈瑞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荣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