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021执4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余咏姿,女,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执行人:巴勤莉,女,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朱建新,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凌齐林,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姚吉平,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余咏姿与巴勤莉、朱建新、凌齐林、姚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齐林、姚吉平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洪声润
审判员 毕向荣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