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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021执433号之二

余咏姿、巴勤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咏姿;巴勤莉;朱建新;凌齐林;姚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021执4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余咏姿,女,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执行人:巴勤莉,女,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朱建新,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凌齐林,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姚吉平,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余咏姿与巴勤莉、朱建新、凌齐林、姚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齐林、姚吉平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洪声润

审判员  毕向荣

审判员  叶剑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