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新华路西侧、黄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840034Y。
法定代表人:陈永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美玲,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俊峰,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黄月亭,女,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河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俊峰、黄月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1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8年1月15日受理,2018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俊峰、黄月亭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于2018年12月20日拍卖成交,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民初1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俊锋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卫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