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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08民初5033号

王杰、赵禧龙等与李中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杰;赵禧龙;赵惠德;李中风;赵洪扬;赵明禄;贾淑华;李卫民;李卫国;滦县海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8民初5033号 本院2018年11月23日对原告王杰、赵禧龙、赵惠德与被告李中风、赵洪扬、赵明禄、贾淑华与被告李卫民、李卫国、滦县海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市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冀0208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中,书写有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将第8页最后1行“死亡赔偿金739412元”,变更为“死亡赔偿金699860元”。 二、将第9页第4行“合计1067145.5元”,变更为“合计1027593.5元”。 三、将第9页第6行“剩余损失1017145.5元”,变更为“剩余损失977593.5元”。 四、将第9页第7行“计305143.63元”,变更为“计293278.05元”。 五、将第9页第9行“计712001.85元”,变更为“计684315.45元”。 六、将第9页判项二“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杰、赵禧龙、赵惠德各项损失305143.65元。”变更为“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杰、赵禧龙、赵惠德各项损失293278.05元。” 七、将第10页判项三“被告李中风、赵洪扬、赵明禄、贾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赵振波遗产范围内赔付原告王杰、赵禧龙、赵惠德各项损失712001.85元”变更为“被告李中风、赵洪扬、赵明禄、贾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赵振波遗产范围内赔付原告王杰、赵禧龙、赵惠德各项损失684315.45元”。 八、将第10页“案件受理费1104元,原告李中风、赵洪扬、赵明禄、贾淑华负担773元,被告李卫国负担331元”变更为“案件受理费2713元,由被告李中风、赵洪扬、赵明禄、贾淑华负担1899元,被告李卫国负担814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李卫国承担”

审判员  刘挺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