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3民初8704号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陆信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会荣,系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桂珍。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蓉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欣欣
书记员阎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