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桂0924民初199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地址:广西兴业县石南镇环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708789342P。
法定代表人:龙发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丽安,女,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员工,住。
被告:谭小妹,成年,住广西田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诉被告谭小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世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小蕾
书记员吴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