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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民初2885号

侯某与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6-2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侯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2885号

原告:侯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牛某,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判员  梅厚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思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