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2885号
原告:侯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牛某,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判员 梅厚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思远 来源: